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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室

【字体: 】 【编辑日期:2016/3/29】 【作者:监察局】【阅读: 】

机构职责:

1.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和乡镇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和乡镇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纪检监察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对涉及的县管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3.督促联系单位和乡镇监督对象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4.承办联系单位和乡镇县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联系单位和乡镇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指导联系单位和乡镇案件查处工作;

5.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联系单位和地区上报问题线索处置;

6.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巡视工作、县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县委组织部意见等工作,参加联系单位和乡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协调对联系单位和乡镇县管干部的诫勉谈话工作;

7.负责了解联系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情况,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和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考察了解联系单位和乡镇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8.负责本室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