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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身律己的镜子 监督执纪的准绳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12/1】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阅读: 】

    修订《准则》、《条例》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新《准则》、《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的一座“里程碑”。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准则》、《条例》不仅是修身律己的镜子、戒尺,也是监督执纪的准绳、武器。这次修订不是对具体细节的修修补补,而是一次颠覆性的改造和重塑,改造和重塑的不仅仅是法规的内容和标准,还有我们对纪律的理解和执纪的理念。学习贯彻新《准则》、《条例》,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意义重大,要做到真学、真守、真转、真用。

    真学是基础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给广大党员划出了新的“底线”。同时,也给纪检监察工作划出了新的“准线”。“底线”划到哪儿?有多严?“准线”有什么变化了?怎么适应变化?不真学就搞不清,搞不清行为就容易越线,工作就容易走偏。所以,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准则》和《条例》的标准要更高,要求要更严,真正做到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要做小学生,原原本本地学、逐字逐句地学,熟读法规全文。要做研究生,对条文逐条进行研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关键和重点,做到融会贯通。要做实践者,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着学,学进去再学出来,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的。要前后对照着学。两个法规经过修订,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通过新旧对比找出不同点,研究为什么要这样改,这样改的意义在哪里。要把学习新《准则》新《条例》与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地学,从更高的层面更广泛的角度领会新《准则》、《条例》的重要意义。

    真守是根本

    懂了不遵守,不是真懂。《准则》、《条例》是规范、是禁令,不是知识,光弄懂还不行,还要遵守。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光遵守还不行,还要严格遵守、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规的纪检监察干部,其中,有很多是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多年的“老纪检”,他们难道不懂党纪国法么?他们对《准则》、《条例》的熟悉程度难道不如普通党员干部么?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这些人只把《准则》、《条例》当工具、当武器,没当镜子和戒尺,总以为党纪国法是约束别人的,与己无关。说到底,还是特权思想在作怪,总以为自己是监督者,无需别人监督,也没有人监督。就是因为有了这种思想意识,才知法不守法,执纪却违纪,由党纪国法的执行者沦为被惩戒的对象。所以,学习的目的一定要明确、端正,不仅要真学,还要真守。

    真用是主旨

    这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幅度非常大,从违纪的类型、内容,到处分的依据、后果,有加法,也有减法。减掉的大都是与法律重合的部分,增加的有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内容,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近年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还有原《准则》中的“52个不准”,等等。这些增加的内容,对一般党员干部来说,是更严格的行为规范,但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却意味着工作内容、方式、程序,特别是工作方向和重点的转变。比如说,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环节,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只盯着贪污受贿等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不放,参加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漠视群众诉求、办事不公等违反群众纪律的,拉帮结派、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的,等等,这些过去一般不做纪律处分的问题线索也不能放过。以往,对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如何处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现在都纳入《条例》,规定的清清楚楚,再开展监督检查就必须要注意与纪律审查工作的结合,要把“准绳”用准,该处分的绝不能含糊,并且要注意到新《条例》中关于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都要考虑。总之,不要把这次修订仅仅看做是一次党内法规修订,对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来说,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内容、方向都将因此发生重大变化,这个变化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今后的各项工作当中。

    真转是要求

    新《条例》的最大变化和特点是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特别是删除了原《条例》分则中的贪污贿赂条款,在新《条例》总则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纪律处分统一做出规定,释放和强调了把纪律“红线”划在了法律前面的明显信号。既然如此,执纪者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也要适应这个变化,体现这一特点。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回归党纪本身,使纪律从“宽、松、软”向“严、紧、实”转变。为此,要把握好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四种形态”的要求。开展纪律审查时,不能贪大求全,要快查、快审、快结,发现违纪就要严格审查,该提醒教育的提醒教育,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严格按照党纪条规进行处分。要摒弃以往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的思想观念,改变以往唯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思维模式,坚持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管住大多数。审理报告的撰写也要体现纪在法前的要求,先写违纪问题再写违法问题,特别是要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到了该移送的时候就要及时移送,把法律范畴内的问题交给司法部门处理。这样,才能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落到实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 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