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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老“伴游”,费用岂能让服务对象承担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11/22】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阅读: 】

    爱老助老本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但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名社区干部因助老“伴游”挨了处分,这是怎么回事呢?

    不久前,福州市台江区新苑社区所辖物业公司与社区老人活动中心组织重阳节湄洲岛“一日游”活动,辖区将有99名老人参加活动,物业公司向社区干部发出了邀请。时任新苑社区党委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林芬向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报告后得到答复:同意林芬一人参加,其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然而,林芬却把纪律和规矩抛于脑后,没有按照街道办的要求参加助老“伴游”。在未向街道办再次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林芬不仅擅自指派社区其他4名干部一同参加,而且5人所产生的1200元旅游费用均由这家物业公司承担。

    事后在接受调查时,林芬感到很“委屈”:“社区其他几名干部平日里忙于社区事务,一年中难得有一个完整的周末,我想让他们借这次机会出去走走。再说此次出行的老人很多,恐怕自己一个人难以照应,如果多几个人手,就可以照顾得更全面一点。”

    为什么让物业公司承担这笔旅游费用?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林芬道出了“原由”:“这家物业公司在本辖区内,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既然是他们发出‘邀请’,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他们承担。”

    正是这种错误观念导致了错误的结果。在接受组织调查后,林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纪律,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向物业公司退回了全部旅游费用。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林芬党内警告处分。(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林丽敏 谢平)

    【执纪者说】

    服务老人、增进感情的出发点是好的,本来值得称赞,但是林芬不仅没按街道办的要求参加助老“伴游”活动,而且产生的费用让服务对象承担。这虽算不上公款旅游,却属于典型的“四风”问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严肃处理。这件事告诫党员干部,头脑中要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的“弦”。

    ——福州市台江区纪委 张旭